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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财购〔2023〕8号 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7浏览量: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功能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23〕4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该《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专家入库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申请注册,需上传的申请材料至少包含以下四项:

(一)《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奖励表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按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品目,申请三级品目最多为两个,三级以下品目最多为六个(须在两个三级品目中)。原则上不得跨专业选择评审品目。

关于《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相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的审核标准为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证书满8年,不以毕业时间或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根据漯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情况,目前在库专家已能够满足日常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需求,近期暂无公开征集计划,有意向申请入库的人员,可根据《办法》规定采用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的方式进行网上注册申请。漯河市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初审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网上复审。漯河市财政局原则上每年3月份集中对申请入库的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推送至省财政厅进行复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在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二、规范评审专家抽取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的通知》(漯财购〔2018〕12号)文件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合理确认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法合理提交评审专家抽取需求。回避单位除项目承接代理机构、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外,不得随意添加其他单位,恶意扩大屏蔽范围。专家专业类别选择应以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为准,不得随意缩小选择范围。

漯河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按照《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通知》(漯财购〔2023〕5号)文件要求,规范抽取异地评审专家并组织评审。

三、加强专家履职评价

评审专家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职责,不得出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同时,被随机抽取到并确认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必须按时参加评审工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并说明原因。对于无故迟到、缺席导致评审工作无法按时正常开展的评审专家,第一次将在漯河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通报,第二次将通报并暂停其评审资格一年,两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解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评审专家日常履职评价。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进行评价。

四、强化专家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义务,并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单位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向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23〕4号)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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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财购〔2023〕8号 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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