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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财购〔2023〕7号 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及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7浏览量:

市直各单位、供应商、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法律规定,漯河市财政局进一步优化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及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诉受理渠道

按照《漯河市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意见》(漯放管服〔20191号)文件要求,漯河市财政局进一步优化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专门渠道。

(一)线下受理:漯河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395-3177107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333

(二)邮寄:漯河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人:荆凡

电话:0395-3177107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333

(三)投诉邮箱:lhzfcgk2016@163.com

(四)线上投诉:

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链接:

https://ggzy.dsj.luohe.gov.cn/front/complaintreporting/9020010000?type=2

河南政务服务网网址链接:

https://www.hnzwfw.gov.cn/portal/department/001003021002036?region=411100000000&creditCode=114111000057772657

二、投诉提起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三、投诉材料的提交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格式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书范本》执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投诉提起的条件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投诉受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投诉条件的,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投诉处理

按照依法依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投诉案件时,根据《关于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的通知》(漯财购〔20225号)文件,通过行政调解,辅以必要的约谈、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化解争议纠纷。若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七、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漯河市政府采购网、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包括:在漯河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以及邮寄送达。

八、投诉的驳回及终止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五)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书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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